久任獎金恢復發放 民營化後勞工董事 MOD 業務開放 反對公司實施庫藏股 反對民營化釋股
編列子女教育補助 反對用戶迴路開放 團體協約協商簽定 重要員工權益事項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八條

團體協約協商簽定

 

● 91.12.30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部字第○九一○○○五七五二號函示:「公營事業民營化前,有關勞動條件納入團體協約,應給予新公司有足夠運作彈性,俾落實行政院核示【有關勞動條件應尊重民營化後之新公司】之原則」。
92.01.09
●行政院院台交字第○九二○○八○四四六函交通部:有關中華電信與工會間團體協約請依照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示意見辦理。並附雙方團體協約草案修改意見對照表。
● 92.01.27
●交通部函轉行政院九十二年一月九日院台交字第○九二○○八○四四六函,要求中華電信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時,應落實「有關勞動條件應尊重民營化後之新公司」之原則。是項原則不僅違反中華電信公司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且明顯將中華電信員工勞動條件置於不確定之狀態,本屆工會為保障員工權益無法同意此原則,所以尚未簽定。
● 92.04.11
●為臻團體協約之完善,將團體協約現行條文、公司陳報交通部版本、交通部核定版本及各幹部建議版本之對照表,以電子郵件傳送各代表,並同時上傳於本會網站,以供幹部及會員參卓並提供寶貴意見。
● 92.05.08

 

●本會團體協約修正案於第三屆代表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討論,協約內容授權本會協商代表與公司繼續協商爭取。

● 92.07.17
●本會以九十二研字第三○○號函交通部:為維護勞資和諧、共創勞資雙贏,請交通部立即責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會修正條文簽定團體協約,並就員工權益相關訴求,立即與本會協商溝通,未完成前請交通部暫緩各項釋股動作,避免發生重大勞資爭議,影響政府照顧勞工美意。
● 92.07.22
●本會以九十二研字第三○四號函行政院:請行政院立即責成交通部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會修正條文簽定團體協約,並就員工權益相關訴求,立即與本會協商溝通;未完成前並請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暫緩各項釋股動作,避免發生重大勞資爭議,影響政府照顧勞工美意。
● 92.08.20
●本會以九十二研字第三五七號函公司:檢送本會「團體協約修正草案」乙份,請公司儘速依規定召開勞資團體協約協商會議。
● 92.09.26

 

●本會幹部與公司假總公司一二○七會議室進行九十二年度團體協約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就後續會議程序及方式,進行討論。

● 92.10.08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會議室,召開中華電信工會申請與中華電信公司間就一、中華電信公司應依據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與本會簽訂「中華電信員工原有之勞動條件、福利、薪資不得變更」,並依本會所提出之團體協約修正條文與本會簽訂團體協約。會中雙方無具體共識,委員會決議推派三位調解委員進行詳細調查後,擇期再召開會議。

● 92.10.22

 

●本會幹部與公司召開九十二年度團體協約協商會議第二次會議。

● 92.11.05

 

●本會幹部與公司召開九十二年度團體協約協商會議第三次會議,就本會版本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達成共識計有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