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新聞網--勞工退休金相關報導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申領月退金 年資須滿15年
  -不管年齡或年資 新制保障多
  -勞工福利…遠不及公務員
  -考量企業、健康風險 宜選新制
  -勞退新制 衝擊中小企業
  -龔明鑫︰台灣邁向進步國家
  -勞工自提免稅 財部決修法課稅

 

申領月退金 年資須滿15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預定明年七月上路,許多勞工、雇主與企管顧問公司急著詢問新舊制度選擇方式,以估算勞動成本及工作生涯規劃,本報彙整常見問題,並以問(Q)答(A)方式提供參考,民眾若有疑問,可查詢勞委會網址www.cla.gov.tw,也可撥打勞委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0-038詢問。

 Q1: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哪些?

 A1:制度種類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個人帳戶制由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負擔提撥率自第一年起為勞工每月工資六%,勞工完全不須提繳退休金,勞工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六%範圍內,可自願提繳,並得自提繳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Q2︰事業單位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可否繼續選擇舊制?

 A2︰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

 Q3︰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離職後再受僱,可否繼續選擇舊制?

 A3: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不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

 Q4︰雇主如何徵詢原適用舊制勞工如何選擇?

 A4︰為利新舊制銜接,雇主應在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期間內,就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及舊制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

 Q5︰適用舊制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未就新舊制做選擇,該勞工應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A5:原適用舊制勞工,至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就其退休金制度作選擇者,自該條例施行日起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規定。

 Q6︰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者,日後是否可改選新制?

 A6︰選擇或繼續自新制施行日起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

 Q7︰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退休制度後,可否再變更選擇舊制退休金制度?

 A7︰不可以。

 Q8︰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勞工,其舊制工作年資是否予以保留?

 A8︰是。為銜接新舊制度,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的勞工,其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Q9︰日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保留工作年資是否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A9︰保留的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Q10︰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時,雇主應結清其舊制年資?

 A10︰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義務,雇主於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時,應保留其舊制年資,無需結清其年資,若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但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

 Q11︰雇主是否仍應依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11︰雇主應依選擇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的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若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應另行籌措經費支應。

 Q12︰新制勞退制度雇主可否自行決定月提繳率?

 A12︰不可以,雇主每月負擔的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六%。

 Q13︰新制退休金制度勞工是否強制相對提撥退休金?

 A13︰勞工可以在其每月工資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Q14︰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否變更其提繳率?

 A14︰為避免自願提繳者提繳率變動次數過多,造成困擾,規定其提繳率一年內調整以二次為限。

 Q15︰若勞工工資每月均有變動,雇主應否每月申報調整提繳工資?

 A15︰如果勞工工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次月一日起生效。

 Q16︰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起訖時間為何?

 A16︰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新制施行日起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Q17︰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如何繳納?

 A17︰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Q18︰雇主每月何時向勞保局繳納退休金?

 A18︰雇主應提繳及收取的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Q19︰雇主未依規定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由何單位負責監督?

 A19︰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Q20︰雇主不肯提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制的保險費時,怎麼辦?

 A20︰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無此問題,若雇主沒有按月提撥到勞工帳戶,勞工自行查詢馬上知道,申訴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依法處理。

 年金保險制也由勞保局負責催繳,勞工不必擔心。

 Q21︰事業單位是否得自訂其他勞工退休金制度,以取代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

 A21︰不可以。

 Q22︰選新制退休金制度勞工何時得領取退休金?

 A22︰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Q23︰新制退休金制度勞工工作年資須滿十五年以上者,方可請領月退休金,該年資應如何採計?

 A23︰該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Q24︰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遺屬可請領退休金?

 A24︰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遺屬不可請領月退休金,請領退休金遺屬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則從其遺囑。

 至於勞工死亡後無遺族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Q25︰勞工於成就退休金提領要件時,應如何請領退休金?

 A25︰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Q26︰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權利,可以遭法院扣押嗎?

 A26︰不可以。

 Q27︰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制的要件?

 A27︰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且有過半數勞工參加,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辦法,將另予訂定。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六%。

 Q28︰年金保險制的優點?

 A28︰年金保險新制的優點為不怕換工作;可能享有意外險或醫療險等保障;年金化終身領取,退休收入固定。

 Q29︰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如何處理?

 A29︰新雇主應依新制規定標準為其繼續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但新雇主負擔保險費以條例規定的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的金額為限,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的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當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仍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

 參加的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Q30︰雇主未幫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有無罰則?

 A30︰有,雇主違反應辦理提繳或停繳手續、置備名冊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Q31︰雇主未按時足額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有無罰則?

 A31︰有。

 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自由時報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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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年齡或年資新制保障多
勞退金新制出爐,新制、舊制哪個好,涉及不同的換算公式,讓大多數人滿眼金星,不知如何選擇。

 比較兩制的差別,舊制乍看金額似乎較高,但領取門檻太高、變數太多,相對風險也大,專家的建議是,不管年資、年紀、退休或被資遣,幾乎都是選擇新制比較划算。

 台灣科技大學教授、勞委會顧問劉進興說,一般人都以為職場新鮮人、流動率高行業、想跳槽者才適合選擇新制,事實上,新制對學生打工族、高齡就業者、符合退休條件者更是福音,因為現代人壽命長,如果將學生時期的打工時間算進去,工作時間往往超過三十年,新制讓工作年資都可累積,對打工族再好不過;雇主常擔心需負擔退休金,因此不願聘僱高齡就業者,新制不問年齡、年資,一概只需固定每年提撥六%,沒有多負擔的問題。

 劉進興強調,目前已符合退休條件者,更要選擇新制,因為舊制有給付四十五個基數的上限,工作超過三十年,就算「無效年資」,但新制沒有上限問題,做得愈久、領得愈多,且選擇新制後退休時,只要都待在同一家公司,舊制時期的年資仍依舊制計算退休金,現有權益並未受損,新制部分年資又受固定提撥六%的保障,沒有繼續選擇舊制若遇狀況可能一毛都領不到的風險。

 舉例,目前年資二十五年者,已符退休條件,若繼續工作五年,年資三十年,依舊制可領四十五個基數退休金;若選新制,前二十五年仍依舊制計算,可領得四十個基數,後五年依每月提撥六%新制,可領三點六個月,合計四十三點六個月,乍看較舊制少一點四個月,但少了公司倒閉等拿不到退休金的風險,若再選擇另外自行提撥六%,可享免稅又儲蓄的好處,在低利率時代,是頗值參考的選擇;即使未來領退休金時被課稅,因退休後月退俸不會高於薪資,屆時再課稅也比現在課稅划算。

 如現年資二十年,在原公司再工作十年才退休,依舊制同樣可領四十五個基數;若選新制,前二十年可領三十五個基數,後十年可領七點二個基數,合計四十二點二個基數,似乎較舊制少了二點八個基數,但同樣少了未來十年公司可能倒閉或被資遣的風險,少領二點八個基數與四十幾個基數可能一毛都領不到的風險,高下立判;這十年間如跳槽、轉業,年資可以帶著走,權益不受影響,當然也享有自提六%的免稅優惠,相較之下,還是比較划算。

 精通勞工問題的立委賴清德也說,有媒體報導若同樣年資十年者被資遣,新制會比舊制領得少,實施新制並未對勞工較有利,這是明顯的誤導,因為依舊制資遣,每年可領一個月薪資,共可領十個月;新制每二年可領一個月薪資,若年資十年都是新制,共可領五個月,加上每月六%的退休金共七點二個月,合計十二點二個月,還比舊制多二點二個月,當然是實施新制對勞工比較好。若現在年資五年,再工作五年後被資遣,依舊制可領十個月薪資;若選新制,前五年依舊制可領五個月,後五年依新制可領二點五個月,再加每月六%退休金共三點六個月,合計十一點一個月,還是比選舊制多一點一個月。

自由時報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記者王貝林╱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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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福利…遠不及公務員
立法院趕在會期結束前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台聯立委陳建銘昨質疑,儘管已建立新的勞退制度,但勞工福利仍遠不及公教人員,公教十八%優惠利率存款,每年高達六百五十億元的利息,全部要由國庫負擔,真可說是勞工、公務員「一人一款命」,他主張檢討十八%優惠利率,明定一百五十萬元為優惠利率的給付上限。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江汶珠表示,這筆利息確實造成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但優存制度為照顧過去薪資過低的公務人員,有其歷史背景,取消相關利率將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目前政府對公務員退撫制度也已有所檢討。

 陳建銘表示,十八%的優惠存款並無法源依據,相關實施細則、辦法均屬行政命令,且未訂定「排富條款」,像卸任政務官員、資深民代等,待遇高、退休金已優於一般公務人員,仍享有同樣待遇,並不公平。

 他說,公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已高達七成,若加上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更高達九成以上,亦即退休後所得,相當接近退休前每個月薪水,勞退新制實施後,所得替代率只有五成四。

自由時報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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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企業、健康風險 宜選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最快於明年七月實施,許多企業及勞工開始規劃適用新舊制度,究竟如何選擇新舊制度呢?

 勞委會表示,在舊制下,僅一成企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有九十九%勞工領不到退休金,往往在快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前,也就是在同一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遭雇主惡意解僱,連資遣費都拿不到。

 因此,勞委會認為,適合選擇舊制者的勞工對象較少,僅不會倒閉的國營企業勞工、年資接近請領勞基法退休要件、且其事業單位營運狀況穩定者,但後者還得負擔在職死亡風險,若發生在職死亡就無法請領退休金,選擇新制則可由遺屬或其指定請領者領回退休金。

 勞委會表示,選擇舊制者,屬於公司絕不倒閉或不裁員、勞工持續健康存活、企業正常提撥退休金、過去企業勞工得以依勞基法拿到退休金、過去企業無提前解僱屆臨退休條件勞工、勞工不會轉換工作等條件皆具者,若勞工與企業對上述條件無絕對把握,則應建議勞工選擇新制。

 勞委會強調,相較選擇舊制者,選擇新制的勞工並非不看好現在任職企業遠景,也不是有意隨時準備跳槽,新舊制選擇涉及企業經營風險與勞工健康存活風險,勞委會建議勞工儘量選擇新制,選新制的勞工不該遭到污名化。

 勞委會特別保護科科長劉麗茹表示,不能單從年資長久決定適用新舊制,只有國營企業勞工才得以年資論斷,由於國營企業沒有倒閉風險,一定拿得到退休金,新進國營企業勞工可選擇舊制,其退休金較優於新制,因為新制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的退休金相當於舊制三十年退休金。至於已在國營企業服務滿三十年者,其超過年資已經是無效年資,則建議適用新制,其原因在於新制無年資上限。

 劉麗茹還表示,選舊制者得孤注一擲,舊制依退休前薪資計算退休金,若企業在其退休前調整薪資,可能導致退休金有所縮減,選新制則無此問題。

 在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委會表示,在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也就是舊制,為保障勞工權益,五年內仍可變更選擇適用新制。

 勞委會表示,選擇適用新制者,不得再變更改選舊制,當勞工離職而再受僱於他家公司時,應適用新制,在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勞工,也適用新制,不得選擇舊制。勞委會指出,勞退金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屬於長期聘僱的白領外籍人士,則適用勞基法舊制,至於藍領外勞來台工作多屬於短期僱用,新制排除其適用性。

 勞委會表示,新制規定雇主每月負擔的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六%,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意即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與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均屬之。

 勞委會指出,按薪資成長率為三%,投資報酬率為六%,工作滿三十年計算,退休後每月至少可領當年薪資的二十四點三%,若工資五萬元者,退休可領兩萬七千多元,未來該會將精算出金額與公式,讓民眾隨時可試算其月退俸金額,選擇新制者也可查知其個人帳戶累計情況。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表示,所謂新制「退休金縮水」的說法無根據可循,對多數勞工而言,新制使得勞工所有工作年資獲累積,先前完全領不到退休金者往後領得到,選擇舊制的勞工只要一換工作,以前的年資就泡湯,年資重新來過,但選擇新制的勞工年資帶著走,持續累計退休金。

 勞委會表示,在明年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後,雇主應注意原有勞工的選擇及其舊制年資保留情況、新進員工的適用制度、選擇或適用的申報期限,應準備勞工名冊、工資、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為自願提繳者代扣收繳,並按月為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否則罰責相當重。

 勞委會指出,為保障勞工退休金,雇主未按月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將加重罰責,雇主應依選擇適用舊制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的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支付退休金之用,倘若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需依個人生涯規劃與企業發展風險,選擇適用新舊制度,也要檢視雇主提繳情形,有自願提繳勞退金的勞工,應保留雇主代扣繳納明細。

 李來希強調,施行新制的第一年,或許對企業有所衝擊,但雇主得調整其營運方式,不過不得減薪,欲減薪者得依法勞資協商。事實上,企業不應以勞動成本增加就粗暴減薪,反而是力求其產品具有競爭力,從提升產品價值及營收吸收勞動成本。

自由時報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記者丁勻婷╱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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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 衝擊中小企業
勞退新制通過,全國工業協會理事長李成家認為,企業進入微利時代,一次提足六%的勞退,可能導致企業負擔不了,甚至乾脆關廠歇業,對勞工不見得是好事;不過也有企業主認為,新制對企業來說是短空長多,且有利我國勞動力運用效率。

 李成家表示,勞退新制帶給企業至少兩大衝擊,其一是必須提足六%勞退準備,這對資金原本就不充裕的中小企業而言,可說影響最大。

 中小企業普遍資金流動性不足,要他們一次拿出這麼大筆錢,經營成本將大幅增加,有實際上的困難,企業可能因此被迫關廠。

 其次,個人攜帶年金制讓勞工跳槽仍保有年資,無形中讓勞工流動性增加,企業留才不易,影響長期穩定發展。

 全國商業總會也指出,根據經發會共識,勞退金將分三年以二%、四%到六%漸進式提撥,但新制卻要求企業一步到位,沒有給任何緩衝期,企業撐不下去之下,關廠、遷廠都有可能。

 此外,新制要求企業分五年補足勞退準備,無異凍結企業經營資金,預估八百萬勞工要提足準備,凍結資金高達二兆六千億元,企業經營門檻提高。

 中小企業起家的中華豆腐副董事長羅清屏,初聞勞退準備要一次提足六%時沈重地表示,公司原本就有提撥一定比率的勞退準備,衝擊可能沒有這麼大,但正值拚經濟的當下,政府實在不應該驟然實施新制,其實大多數的企業何嘗不願意留在台灣打拚,但此舉等於削弱台灣在國際間的競爭力,降低投資台灣的意願。

 但也有企業主抱持不同意見,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產業大老認為,企業過去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打著員工一定不會待到領退休金的如意算盤,因此大多數都沒有提撥勞退準備,現在一次要提足,「當然是很痛」,不過,一旦依法提足,等到員工退休,企業主就沒有發給退休金的責任了;再者,新制資遣費負擔較舊制為輕,企業主在衡量得失之間,也應該將此一考量納入評估。

 這一名產業大老同時指出,與當年縮短工時所受到的衝擊看來,六%的退休準備影響相對較小,而過去中高齡轉業勞工,因雇主有發退休金疑慮,較不願意雇用,勞退新制施行之後,雇主更能唯才是用,不用考慮退休金問題,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自由時報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記者王珮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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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明鑫︰台灣邁向進步國家
攸關八百萬勞工權益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終於在立法院通過,財經學者肯定這項新措施,將具體落實對勞工的保障,是「進步國家」的表現;但也有學者抨擊,新制度採取「一次到位」、沒有緩衝期的作法,已經違背當年經發會的共識,將帶給企業界很大的衝擊。

 台灣經濟研究院二、三所所長龔明鑫認為,新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可避免過去資方惡性解僱,並保障勞方權益。

 他指出,因為未來勞工退休金將實施可攜式的個人帳戶制,雇主每月提撥不低於六%,勞工轉換工作後,退休金仍可帶著走,擺脫舊制年資中斷的問題;也就是說,勞工帳戶中每月最高可有十二%工資作為退休金,可以隨時帶著走,並不因轉換工作而泡湯。

 至於新制實施後對勞雇關係的可能衝擊,龔明鑫指出,固然新通過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短期可能對企業主造成某種程度的影響,但這本來就是企業應該負擔的成本,況且,條例的通過更可以凸顯台灣是進步國家。

 總統府國策顧問、淡江大學產經所教授許松根也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合乎「公平原則」,一個成功的企業,本來就要妥善照顧員工,過去舊制,企業經常惡性關廠倒閉,來規避退休金支付,未來這個問題將可以獲得相當程度的改善。

 不過,淡江大學財務系主任林蒼祥則表示,當初經發會對勞工退休金條例,是採取二%、四%、六%逐年實施,而非一次到位,他抨擊,「這都是因為年底選舉要到,大家都以選票作為考量,立法院沒有人願意出面當壞人。」

 林蒼祥指出,整個法案審理過程,也只有台聯立院黨團希望能夠有緩衝期,兼顧到勞工和企業權益,但外界批評台聯站在資方立場是不對的,因為台聯的版本本來就是當年經發會的共識。

 林蒼祥強調,他百分之一百支持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因為勞工權益絕對要照顧,但不能不給企業界一個緩衝時間。

 林蒼祥指出,由於勞動力本來就具有替代性,新制通過後,將有不少中小企業會選擇變相減薪或是關廠走人,這對台灣社會將造成很大的衝擊,因此他呼籲,政府必須進一步檢討或研擬配套措施因應。

自由時報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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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提免稅 財部決修法課稅
立法院十一日正式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因該條例規定,勞工自提的六%勞退儲金免納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已決定修改所得稅法,將勞退金列為退職所得課稅;由於我國採累進稅率,請領月退休金者,將可負擔較輕稅負。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明,退休金本來就要課稅,並非不課稅,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即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須列入退職所得課稅,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由於自提時已納入薪資所得課稅,未來領取時,不用再納入退職所得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目前軍公教人員自提的退休金,就是採取自提時納入薪資所得課稅的做法,領取退休金時就不再課稅,由於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自提時課稅,可適用較低稅率,對勞工較為有利,因此,財政部希望勞退金也可比照相同做法,在自提時就課稅。

 不過,由於十一日通過的勞退金條例明定:「勞工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自提部分已確定免稅,而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免納入退職所得課稅,換句話說,未來勞工領取退休金時,也不用課稅,形成「兩頭免稅」的情況,不僅國庫一年損失二百億元稅收,也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因此,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未來將修改所得稅法,將勞退金列入退職所得課稅,也就是說,在勞工領取退休金時課稅,財政部並希望能在今年完成修法,讓明年民眾申報九十三年度綜所稅時,可以及時適用,避免出現法律空窗期。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也進一步指出,勞退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請領月退休金,年資未滿十五年,則可請領一次退休金」,由於我國採累進稅率,因此,未來對勞退金課稅之後,按月領退休金者,將可負擔較輕稅負,一次請領退休金者,則必須負擔較重稅負。

自由時報  《勞退金新制》特別報導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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